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那么,什么樣的發票不能收呢?至臻聯合列舉了幾種常見情況,一起來看看吧!
01
未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
主要包括未填寫、填寫錯誤或者填寫簡稱等情形,其中填寫簡稱的情形尤為突出。付款方全稱應當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一致,不能用簡稱代替。
02
虛開發票
虛開發票也是很常見的一種發票違規行為,范圍比較廣,比如:未發生業務卻開具發票;發生業務但是開具與實際業務不符的發票;由第三方代開發票。
03
假發票
指發票本身是假的,查詢發票真偽可借助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詢,也可結合票面防偽標識辨別。
04
發票專用章不合規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規定:發票專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啟用,舊式發票專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并對發票專用章的樣式進行統一。企業在審核發票時,應當關注是否加蓋了發票專用章,以及章的樣式是否合規。
05
票面信息不全或不清晰發票
發票上所有的項目都應當在開具時一次性如實填寫,如果有填寫不全或者填寫不清楚的情形,企業有權拒收并要求對方重新開具發票。
06
涂改票面信息發票
發票項目在填寫過程中出現填開錯誤的情形,不得手工涂改發票信息;若存在以上情形的,收票方有權拒收并要求對方重新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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