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總承包。并對其所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進行負責。
印尼“建筑服務最終所得稅”是印尼國內法對建筑服務提供商征收的預提稅,居民、非居民企業一視同仁,不同建筑資質的主體適用稅率不同,按照總收入繳納最終稅。
EPC合同項下所有的設備采購一般是由總承包商負責的。在大型的工程項目中,比如電站、化工廠等,設備采購往往占據了項目成本的很大部分。因此,EPC總承包商會負責設備的采購,以此來節約成本并確保項目質量。
在了解清楚了以上概念后,我們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中,EPC合同“設備采購”征稅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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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優點包括:
1、業主只需要與一個總承包商打交道,減少了協調和管理的工作量。
2、設計和施工任務由同一單位負責,可以減少因設計錯誤或變更而引起的施工問題。
3、總承包商可以集中資源進行整體規劃和實施,提高工程質量和效率。
4、總承包商可以通過對設備和材料的集中采購,降低成本。
在EPC工程總承包模式下,分包合同由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之間簽訂,分承包商對工程項目承擔的義務,通過總承包商對業主負責。業主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整體的、原則的、目標的協調和控制,對具體實施工作介入較少。最終合同雙方按合同規定驗收和結算。
此外,通過分支機構或常設機構在印尼運營的外國建筑公司,在扣除最終稅款后,還需就應稅收入(稅后調整的會計利潤)繳納20%的分支機構利潤稅(“BPT”)。稅率可根據可適用的稅收協定進行減免。
在會計處理方面,EPC合同項下的設備采購業務需要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一般來說,當采購設備時,總承包商需要確認設備采購成本,包括設備的價格、運輸費用、稅費等。同時,總承包商還需要確認應交增值稅額,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記錄。在收到設備并經過驗收后,總承包商需要將設備的成本結轉至相應的資產科目,并記錄相應的負債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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