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請資料按本辦事指南中申請材料目錄載明的順序排列。
4、由申請人編寫的文件按A4規格紙張打印,政府及其他機構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5、申報資料的復印件應當清晰。
2、境內企業在境外開展的投資項目,根據之前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事前沒有進行過備案的,現在是否需要補辦?
2018年3月1日前已完成交割、且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無須核準和備案的項目,現在不需要補辦相關手續。如果現在要開展新的境外投資項目,應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有關規定辦理。
3、哪些類型的境外投資項目需要備案?哪些需要核準?
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實行核準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也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這里所稱敏感類項目包括: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
敏感行業包括: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新聞傳媒;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
(1)房地產
(2)酒店
(3)影城
(4)娛樂業
(5)體育俱樂部
(6)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4、境內企業在境外開展的投資項目,根據之前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事前沒有進行過備案的,現在是否需要補辦?
2018年3月1日前已完成交割、且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無須核準和備案的項目,現在不需要補辦相關手續。如果現在要開展新的境外投資項目,應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有關規定辦理。
5、境內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設立時已備案)再開展境外投資,是否還需要到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境外投資項目備案手續?
境內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如投資敏感類項目,則需要履行核準手續。如投資非敏感類項目,分兩種情況:
情況一,境內企業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則需要履行備案手續。
情況二,境內企業不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則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上需要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3億美元以下無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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