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典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有關政策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三次修正)
2.《中國工會章程》(2018年10月26日 第二次修正)
3.《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總工辦發〔2017〕32號)
4.《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總工辦發〔2019〕26號)
5.《基層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總工辦發〔2020〕29號)
6.《工會會計制度》【財會〔2021〕7號】(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克扣、拖欠職工工資的;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規范建會籌備金收繳管理的通知》(廳字[2021]20號),自上級工會批準籌建工會的次月起,籌建單位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撥繳建會籌備金。實行委托代收建會籌備金的,上級工會應向代收部門提供籌建單位的名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建會籌備金等信息。
自上級工會批準籌建單位成立工會組織的次月起,單位不再向上級工會上繳建會籌備金,改為按單位所在地方總工會經費收繳辦法規定的方式、比例上繳工會經費。
上級工會批準籌建單位成立工會之前,上級工會收取的建會籌備金不得按比例分成。自批準成立當月起,上級工會應將扣除工會組建相關支出后的建會籌備金余額,按照全總和所在省級工會的規定比例及時進行分成、解繳,其中屬于新組建工會的留成經費必須在2個月內返還到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因此,如果已經計提未支付的工資在企業所得稅匯算前已經實際支付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在企業所得稅匯算前未支付的,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總工發[2005]9號),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并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工會經費支出金額。
實際發生額:分析填報納稅人“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下的工會經費本年實際發生額。
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按規定撥繳;“光計提不上繳”不能稅前扣除。
2.金額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不能稅前扣除。
3.要取得合法、有效憑據;未取得合法、有效憑據不能稅前扣除。
準予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撥繳”的部分,對于賬面已經計提但未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內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工會經費的基數是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這里所說的“實際發放數”并不是“實發數”,等同于“應付工資”。
實發數一般是指扣除了各項費用后,實際發放到職工手中的工資金額,扣除的各項費用可能包括個人所得稅、個人應承擔的社保費用,甚至有些單位還會直接從工資中扣黨費、會費、書報費等等。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1)、 先交后返
對于已經成立工會的企業,計提工會經費10000元,100%上繳上級工會,上級工會60%返還給公司工會帳戶。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1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10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10000
貸:其他應付款–上級工會 10000
繳納時(申報繳納)
借:其他應付款-上級工會 1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
企業工會組織收到返還時
借:銀行存款 6000
貸:撥繳經費收入 6000
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10000元。
2)、 工會建會籌辦金
對于未成立工會的企業,計提工會建會籌辦金10000元,100%上繳上級工會。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工會建會籌辦金 1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會建會籌辦金 10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會建會籌辦金 10000
貸:其他應付款–上級工會 10000
繳納時(申報繳納)
借:其他應付款-上級工會 1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
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10000元。自上級工會批準籌建工會的次月起,籌建單位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撥繳建會籌備金;自上級工會批準籌建單位成立工會組織的次月起,單位不再向上級工會上繳建會籌備金,改為按單位所在地方總工會經費收繳辦法規定的方式、比例上繳工會經費。
取得會費
借:銀行存款
貸:會費收入
期末結轉
借:會費收入
貸:工會資金結余–本年收支結轉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實施小額繳費工會組織工會經費全額返還支持政策的通知》(廳字〔2022〕47號),自2023年1月1日起,繼續實施小額繳費工會組織工會經費全額返還支持政策。支持政策對象:全年上繳工會經費低于1萬元(不含)的小額繳費工會組織;政策實施時限:支持政策暫定2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規范經費返還操作流程: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要依據《工會法》有關規定,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上級工會要建立小額繳費工會組織工會經費收繳臺賬,按照調整后的經費上繳周期及時匯算其年度上繳經費,并于每年11月底前足額返還其上繳的工會經費。
企業收到工會經費返還款時,如果工會組織單獨建立了工會經費核算賬戶,返還的工會經費應直接進入工會組織賬戶,作為工會組織收入進行核算;?如果企業工會組織沒有建立單獨工會經費核算賬戶,返還的工會經費應當進入企業銀行賬戶。
賬務處理如下:
收到返還工會經費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工會組織支付活動經費
借: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注:工會經費返還給企業工會組織,主要用于工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要求單獨核算,屬于專款專用。該筆經費并不是返還給企業,所以不能作為企業的收入,也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行為,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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