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語: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英語: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簡稱“德國”,
位于中歐的聯邦議會共和制國家,在創新領域排名第一,被譽為“福利國家”。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看看德國的社會福利體系。
德國的社會保障的核心為社會保險
德語:Sozialversicherung
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性保險,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事故保險四個項目。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統計的最新數據:2018年,德國社會支出(社會福利)占德國GDP的25.1%,排名世界第八。換句話說,2018年,德國把整個國家超過1/4的錢花在了社會福利方面。
就業福利
① 雇員工資只漲不跌,且不得低于聯邦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2019年,德國雇員最低工資標準為9.19歐元/小時;
②若雇主拖欠工資,將先由就業局全數支付。同時就業局還將支付雇主拖欠工資期間未為雇員繳付的強制性社會保險費用(醫療、長期護理、養老、失業保險);
③聯邦就業局免費向雇主提供免費勞務市場咨詢;向即將參加工作的學生提供免費就業指導、就業培訓。
失業保險
2019年,德國失業保險繳費率由原來雇員月工資的3%下調至2.5%,雇主、雇員各支付1.25%。
福利
①失業救濟金,金額相當于雇員正常工作時月工資的60-67%;
②若雇員轉崗(換工作),則可獲得轉崗津貼。津貼相當于雇員正常工作時月工資的60%-67%。并且,轉崗期間可享受再就業輔導和培訓,原企業承擔50%的費用;
③自營職業者(個體戶)在德創業可獲得創業幫扶:最長9個月的失業救濟金(雇員正常工作前工資的60%-67%)和300歐元/月的社保費用。
①免費醫療;
②因工傷無法正常工作的雇員可享受工傷福利:雇員正常工作時月工資的80%,最長可領取78周;
③因工傷無法繼續目前工作的雇員可享受免費職業再培訓。
一個家庭中若有一人購買法定醫療保險,則其配偶(未工作)和孩子無須再繳納額外的費用。
條件:
通常情況下,任何正常工作收入超過450歐元/月、低于5063歐元/月的雇員必須購買法定醫療保險。收入高于5063歐元/月的雇員,則成為自愿醫療保險成員,既可購買法定醫療保險也可購買私人醫療保險。除此之外,公務員、自營職業者為私人保險投保人。
繳費:
法定醫療保險繳費率包括兩部分:
①正常繳費率——雇員工資的14.6%,雇員、雇主各付7.3%;
②補充繳費率——該繳費率是一個變動區間[0.3%-1.7%],2019年法定醫療保險補充繳費率是0.9%,由雇員自己承擔。換句話說,2019年雇員需要繳納8.2%的醫療保險費用。
福利
①免費醫療,包括體檢和請家庭看護;
②疾病津貼。雇員因為疾病(非工傷)無法工作時,雇主會支付雇員6周的薪資。6周過后,醫療保險基金將支付相當于雇員正常工作時月薪70%-90%的疾病津貼,最長可領取78周。
繳費:
雇員月工資的3.3%,若雇員有孩子,則繳費率為3.05%,雇主、雇員各繳納一半,即1.65%或1.525%(有孩子)。
福利:
購買社會長期護理保險的人在需要護理時,可享受125歐元/月-2005歐元/月不等的護理津貼。
繳費
雇員月工資的18.6%,雇主和雇員各繳納9.3%。
退休年齡-67歲
養老金種類:
①標準養老金,繳費滿5年(60個月),67歲時可領取;
②特殊長期服務養老金,繳費滿45年,65歲時可領取;
③長期服務養老金,繳費滿35年,67歲時可領取(最早63歲即可領取,但養老金會扣減,扣減額為正常養老金的0.3%);
④嚴重殘疾養老金,繳費滿35年,最早60歲可領取;
⑤收入能力下降養老金,收入能力下降前5年已繳納3年的險費并且滿足5年的資格期(育兒期、護理期等都考慮在內),67歲時可領取。
養老金計算公式:
P:個人薪酬指數(Personal earnings points)
在職平均工資除以社會平均工資(2018年,3875歐元/月),再乘以保齡(繳了多少年);
T:養老金類型(Pension type factor)
正常基數為1;
V:目前養老金值(Current pension value)
西德31.03歐元;東德29.69歐元。
每月拿到的養老金數額=P*T*V
舉例推算:
若您在西德工作,在職平均工資為3800歐元/月,繳納養老金達35年,退休之后您每月可拿到的養老金額如下:
個人薪酬指數?P=3800/3875*35=34.3
養老金類型?T=1
目前養老金值?V=31.03(西德)
Pension Monthly:P*T*V=34.3.*1*31.03=1065歐元/月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專業人才移民法》引入了“專業人才”概念,不僅包括受過大學教育的人才,也包括受過正規職業技術培訓的人才。此前,德國勞動市場從主要對有大學以上學歷的外國人開放,現在擴展到低于本科學歷的技術人才。新法還取消了所謂“優先審核”制度。此前,拿到了德國企業雇傭意向或合同,申請來德工作簽證的歐盟以外的申請者,德國勞工局要審核是否有德國或其他歐盟國家的求職者能勝任這個職位。只有在找不到合適的來自歐盟的從業者的情況下,勞工局才能向非歐盟國家的申請者發放工作許可。現在新法取消了這個制度。
《就業促進法》對輸入外籍勞工的原則作明確規定,即:確保德國人及與德國人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有優先就業機會,防止輸入勞工對勞動力市場,特別是就業結構、區域及行業產生不良影響;雇主須優先聘用德國人及具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如果德國人或法律上與德國人具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不能從事該工作,且雇主在一定期限內確實未能在本國聘到合適人員,可輸入外籍勞工;對經過勞工局提供培訓后,德國人及與其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可從事的工作,則應將該工作崗位提供給上述人等;嚴禁黑工。
根據《就業促進法》和《外籍勞工工作許可發放條例》,外國人只有持有德國勞工局工作許可,才可在德國工作。但也有例外,歐盟成員國公民、擁有無期限居留許可或居留權的外國人及根據國家間協議、有關法律規定可在德國工作的外國人,不需辦理勞工許可;外國投資的企業法人,包括子公司、獨立或非獨立機構(辦事機構)負責人等,亦不需辦理工作許可。
原則上,一個外國人首先要有合法居留,才能申請工作許可。實踐中,外籍勞工一般是先獲得工作許可準予,才可能獲得勞工簽證和居留許可。勞工簽證須向所在國德國使(領)館申請,使(領)館轉德國外國人管理局,后者征詢勞工局及行業協會意見后,做出給予或拒絕簽證決定。勞工居留許可或居留準予一般一年一延。
盡管德國對外籍勞工進入實施嚴格限制,但根據法律規定,德聯邦勞工部門有權通過法規,對外籍勞工許可發放作例外處理。因此隨著就業結構不斷變化,針對1973年頒布的《停止招募外籍勞工條例》,德勞工部制定《停止招募外籍勞工的例外安排條例》,并多次修訂。《例外安排條例》最新版本于1998年9月頒布,2002年進行過修訂和補充。
【具體程序】在具體程序上,雇主需到勞工局登記有關人員需求;輸入的外籍勞工薪金待遇不得低于德國同等職業或職位薪金數;輸入勞工只準按照雇傭合約直接受雇于雇主,不得隨意更換雇主,該合約需受德國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監督;完成雇傭合約后,輸入勞工一般須返回原居留地;雇主如被發現違反勞動法及勞工政策會被提起檢控,受到制裁,并將被取消其輸入勞工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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