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發展創新驅動型經濟,鼓勵中小企業創新,應對第四次產業革命,減少阻礙新技術發展的各種規制;三是發展公平經濟,營造公平競爭環境,防止大企業濫用壟斷地位壓榨中小企業。
韓國投資環境總體良好,具有較強吸引力。
至臻聯合會計事務所作為一家國際化,多元化的老牌會計事務所,我們將設立專輯文章,分期為大家詳盡的講解《韓國投資的注意事項》。
在制度方面,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外商投資的管理事項,簡化登記審批制度,簡化投資手續。韓國在大韓貿易投資振興公社設立投資支持中心,向外國投資者提供一站式服務,實行提供包括補助金等方式的投資支持制度。這些制度的著眼點在于把此前以限制、管理為主的投資管理模式轉換為以促進、支持為主的外商投資管理模式。在權力下放方面,允許地方政府在地方稅減免、土地租賃費減免、外商投資地區候補用地選定等方面擁有決定權,對地方政府吸收外商投資給予財政支持。相關內容可以在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網站(www.motie.go.kr)、Invest KOREA網站(www.investkorea.org)、法制處網站 (www.moleg.go.kr)以及法制處專門法律查詢網站(www.law.go.kr)查詢。
《外國人投資促進法》授權產業資源部每年以負面清單方式匯總外資準入限制措施,稱之為《外國人投資綜合公告》。2021年《外國人投資綜合公告》分為四大部分:
1、關于外國人購買證券及不動產等資本交易的限制;2、關于外國公司在韓設立分公司及代表處的限制;
3、關于各行業投資的限制;
4、外資并購國家核心技術機構的限制。
此后附有兩大附錄:法定國內壟斷行業;外國人獲得韓國職業資格認證及活動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即為第三部分:關于各行業投資的限制。
除上述外,外商擬投資韓國金融業,同韓國本地投資者一樣,須根據韓國《銀行法》、《保險法》和《資本市場法》等金融業相關法律規定,報經韓國金融委員會批準(投資上市金融機構的需向金融監督院辦理外國人投資注冊),并遵守相關法律對外國人投資韓國金融業、購買證券及資本交易等的限制要求。韓國金融監督院下設金融中心地支援中心,對投資韓國金融業所需審批、注冊、申報等業務提供咨詢服務。
對銀行業準入的審批分為預審和正式審批兩個環節。審查標準主要包括:
① 資本金不少于1000億韓元(地方銀行不少于250億韓元),資金籌集方案可行;
② 大股東和股東結構符合韓國《銀行法》等相關法律要求;
③ 項目計劃符合韓國相關法律要求,包括財務指標和收益計劃與投資項目相符,具有可行性;建立了風險管理等內部監督系統等;
④ 創辦人及高管須符合《金融公司支配結構法》的有關資質;擁有相應的人力資源、算體系和相關硬件;
⑤ 申請設立金融機構的外國金融公司需有本國監管部門同意在境外設立金融機構的批準。對保險業準入的審批主要集中于保險營業權,而不是當地機構設立,新增營業險種也需報批。
保險業準入審批分為預審和正式審批兩個環節。
審查標準主要包括:
① 擁有300億韓元以上的資本金或基金;若只經營部分險種,需根據不同險種繳納不同數額(50億韓元至300億韓元)的資本金或基金;
② 外國保險公司在國外有保險經營經歷的,才可在韓國開展相同類型的保險業務;從國際信評機構獲得適合投資以上的評級或者滿足外國法人所屬國家監督機關的財務健全性要求,在近3年中沒有被本國監督機關處以機構警告以上的行政處罰等;
③ 發起人如系個人,應按韓國相關法律符合高管資質要求,并擁有開展相關險種業務的專業人員、電算人員、電算設施及相應辦公空間等硬件;
④ 對大股東及擬營業險種和工作計劃均有要求,與銀行業準入條件類似。
(2)投資限制
根據2016年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發布的《外國人投資綜合公告》:
一、外資銀行持有韓國商業銀行股權比例一般不得超過10%;如投資者不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其持股上限為4%。對地方性銀行的持股比例上限為15%。超過該比例須獲得金融委員會批準,并滿足以下條件:
① 在外國經營金融業務;
② 資產總額、營業規模與國際經營活動相符,擁有高等級國際信用評級;
③ 最近3年沒有被外國金融監督機關處以停業處罰;
④ 符合金融委員會規定的最近3年BIS比率在8%以上等其它條件。
二、外國銀行為在韓國新設或取消分支機構,須經金融委員會批準。外國銀行開設分支機 構須在韓國存有與營業基金相當的資產。在該分支機構清算時,應優先償還韓國國民或在韓居住外國人客戶。
三、外國保險公司在韓國經營的保險業務必須與其在國外經營的保險業務相同;外國保險公司韓國分公司需按規定在韓國內存有與責任準備金、特別風險準備金相當的資產。
3)監管規定
韓國金融業適用法律法規多達幾十部,其中《銀行法》、《保險法》和《資本市場法》是基本法,在此基礎上還有涉及金融業務和特殊機構設立等多部法律。涉及監管的法律法規主要 《金融規制運營規定》、《金融產業機構改善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公司支配結構法》和《資本市場和金融投資業法》等。依據上述法律,韓國政府主要從經營健全性(資本充實度、資產健全性和資產運營限制)、業務行為限制(經營信息、金融商品信息發布、營業行為監督、內部管理標準和守法監督、金融糾紛調解)、資本市場監督(有價證券、場內及場外衍生商品市場監督以及不公正交易調查、企業公示制度)等方面對金融機構和資本市場進行監管。
(2)長期貸款
韓國外商投資企業的海外母公司、與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海外母公司有出資關系的企業、投資外商個人、與投資外商個人有出資關系的企業向相關在韓外資企業提供5年以上長期貸款的情形,均被認定為外商直接投資。
上述向韓國外商投資企業提供貸款的企業和個人主要分為5種:
① 指持有海外母公司總股份或總出資額50%以上的企業;
② 海外母公司持有在韓國外資公司總股份或總出資額50%以上,且該貸款公司持有海外母公司總股份或出資額10%以上的;
③ 海外母公司持有在韓國外資公司總股份或總出資額50%以上,且該貸款公司持有海外母公司股權50%以上;
④ 海外母公司持有在韓國外資公司總股份或總出資額50%以上,且該貸款公司持有該海外母公司控股50%以上子公司的50%以上的股權;
⑤ 持有在韓外資企業總股份或總出資額50%以上的外商個人,其控股50%以上的企業向該外資企業提供貸款。
3)未分配利潤再投資
外資企業將未分配利潤用在新建、增建工廠等一定用途的投資(外商投資金額的計算方法為使用金額乘以外商所占股比,自2020年8月5日起實施)。
4)對非營利法人等的捐資
對非營利法人或企業的捐資占全部捐資額10%以上且超過5000萬韓元,并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可被認定為外商投資。
① 向科技領域非營利法人或企業捐資,擁有獨立科研設施,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
A、長期雇用5名具備3年以上研究經歷的科技專業學士或長期雇用5名具備科學技術專業
碩士或以上學歷的專業研究人員;
B、根據韓國標準產業分類進行自然科學和工程學研發的。
② 獲韓國外國人投資委員會認可,投資下列任一非營利性法人的捐資可被認定為外商投資。
A、以發展學術、藝術、醫療及教育等為目的,持續培養相關領域專業人才并推動國際間交流項目;
B、開展民間或政府間國際合作事務的國際機構地區本部。
1994年3月28日,中國與韓國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該協定于1994年9月28日生效。2007年7月13日,雙方簽署諒解備忘錄,對1994年協定中有關表述進行了修改,并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中韓之間的雙邊經貿磋商機制包括中韓經貿聯委會、中韓產業園合作機制會議、中韓投資合作委員會、中韓自貿協定聯委會等4項部級以上機制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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