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來源于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和OECD。通過問答形式,可以快捷和深入的了解到雙支柱方案聲明的實質。】2021.11.17
問題1.?“雙支柱”方案如何應對經濟數字化的國際稅收挑戰?
?支柱一旨在解決超大型跨國集團利潤重新分配問題;
?支柱二旨在設定全球最低稅,解決大型跨國集團利用低稅地轉移利潤和稅收逐底競爭問題。
支柱一和支柱二共同組成了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的多邊方案,以確保跨國集團繳納公平份額的稅款。
問題2.?支柱一包括哪些內容?
支柱一由金額A、金額B和稅收確定性三部分組成。
金額A是為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對超大型跨國集團全球利潤征稅權在各轄區間的重新分配,是支柱一的最重要組成部分。
金額B是通過簡化對獨立交易原則的運用,確定對跨國集團所從事的基本營銷和分銷活動的回報。金額B的研究工作將于2022年完成。
稅收確定性是指,對于金額A適用范圍內的跨國集團,通過強制有約束力的爭議預防與解決機制,避免金額A的雙重征稅。稅收確定性機制的相關細節尚待確定。
問題3.?如何理解金額A?
根據金額A規則,一定規模以上的跨國集團,無論在市場轄區是否設立應稅實體,只要從市場轄區取得的收入達到一定門檻,即需將一定比例的剩余利潤分配給市場轄區。被分配的剩余利潤被稱為金額A。市場轄區有權對分得的金額A征收所得稅。
問題4.?金額A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金額A適用于全球收入超過200億歐元,稅前利潤率在10%以上的跨國集團(采掘業和受監管的金融服務業除外)。
問題5.?金額A的適用范圍未來是否會發生變化?
在金額A實施7年后,各轄區將對金額A的實施情況進行審議,并在1年內完成。若審議顯示金額A機制運行良好,擬將金額A適用范圍的跨國集團收入門檻由200億歐元下調至100億歐元,稅前利潤率門檻保持不變。
問題6.?跨國集團在某市場轄區的銷售收入達到什么門檻,市場轄區才有權利分得金額A?
用范圍內的跨國集團從市場轄區取得的收入達到100萬歐元時,即在市場轄區構成聯結度,進而該市場轄區有權分配金額A。對于國內生產總值低于400億歐元的小型經濟體市場轄區,本地收入僅需達到25萬歐元即可參與分配金額A。
問題7.?如何計算金額A?
適用范圍內的跨國集團,剩余利潤(超過收入10%的稅前利潤)的25%將作為金額A分配給市場轄區。以跨國集團從每個市場轄區取得的收入額為權重,確定各市場轄區可分得的金額A。
舉例:A跨國集團的全球收入為300億歐元,稅前利潤率為15%,則其剩余利潤為300×(15%-10%)=15億歐元。剩余利潤分配比例為25%,則可供分配的剩余利潤為3.75億歐元。若A企業分別在X、Y、Z三國實現銷售收入150億歐元、100億歐元和50億歐元,則X國最多可分得的金額A為1.875億歐元,Y國為1.25億歐元,Z國為0.625億歐元。X、Y、Z三國可按本國企業所得稅稅率對分得的金額A征稅。
問題8.?如何確定跨國集團在市場轄區取得的收入?
支柱一設計了新的收入來源地規則,專門用于確定跨國集團從市場轄區取得的收入,從而確定市場轄區是否有權利參與分配金額A和分配金額A的權重。
舉例來說,由于數字企業提供服務具有虛擬性,相關服務的發生地和使用地較傳統服務更為模糊。就在線廣告而言,可能存在收看廣告的用戶、發布廣告的平臺企業、支付費用投放廣告的客戶分屬三個轄區的情況。對此,按照金額A的收入來源地規則,收入將歸屬于觀看廣告的用戶所在轄區,從而賦予該轄區分配金額A的權利。
問題9.?如何計算跨國集團的稅前利潤?
如果跨國集團按照合格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那么集團合并財務報表上的稅前利潤只要進行少量調整(例如,對罰金和罰款的調整),就可作為計算金額A的稅基。目前被認可的合格會計準則包括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以及其他數個等效會計準則,例如澳大利亞、加拿大、中國、中國香港、日本、新西蘭、印度、韓國、新加坡和美國的會計準則。
問題10.?如果跨國集團全球收入超過200億歐元,稅前利潤率低于10%,但某一業務板塊的稅前利潤率高于10%,是否整個集團不適用金額A?
這種情況下,該集團此業務板塊仍有可能適用金額A規則。前提是該集團在公開披露的財務報表上對該業務板塊進行了分部核算,且該業務板塊本身收入規模超過200億歐元。
問題11.?金額A與數字服務稅等單邊措施的關系是什么?
雖然金額A僅適用于少數超大型跨國集團,但《聲明》表示,一攬子方案包括協調實施新國際稅收規則與撤銷針對所有企業的單邊措施。目前認為,單邊措施包括對跨境數字服務收入征收的數字服務稅等相關類似措施,但對于單邊措施的準確定義仍有待確定。
問題12.?支柱二包括哪些內容?
支柱二包括基于國內規則的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E)規則和基于雙邊稅收協定的應稅規則。支柱二又被廣泛稱為“全球最低稅”。
GLoBE規則由相互關聯的收入納入規則和低稅支付規則組成。收入納入規則是指對跨國集團成員低稅所得向母公司補征稅款至最低稅負水平。低稅支付規則是指通過拒絕扣除或要求同等調整,就跨國集團成員低稅所得補征稅款至最低稅負水平,但限于未適用收入納入規則的部分。收入納入規則和低稅支付規則共同執行的最低稅負水平即為全球最低稅率。
應稅規則允許所得來源轄區對收款方稅率低于應稅規則最低稅率的某些關聯支付進行有限征稅。
問題13.?同意GLoBE規則的轄區,都必須實施GLoBE規則嗎?
一個轄區如果同意GLoBE規則,并不意味著其一定要實施GLoBE規則,而是需要接受其他各轄區實施GloBE規則,包括認可規則順序和所有達成一致的安全港規則。但如果該轄區選擇實施GLoBE規則,就需要采取與支柱二成果一致的方式實施和管理相關規則,包括遵從包容性框架通過的立法模板和指引。
問題14.?GLoBE規則適用于哪些企業?
GLoBE規則適用于合并集團年收入達到7.5億歐元門檻的跨國集團,合并集團年收入按照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第十三項行動計劃(國別報告)確定。但跨國集團總部所在轄區在實施收入納入規則時不受該門檻限制。作為集團最終母公司的政府實體、國際組織、非營利組織、養老基金和投資基金不適用GLoBE規則,由這些排除實體、組織和基金使用的持有工具也不適用GLoBE規則。
下一步還會研究排除處于初始國際化階段的跨國企業適用GLoBE規則的方法。
問題15.?收入納入規則如何實施?
集團成員低稅所得需要按照收入納入規則補繳的全球最低稅,自跨國集團控股頂端而下的順序,按所在轄區規定分配征收,但對內部持股不足80%的集團成員,實行分散控股規則。舉例說明如下:
例1中,集團最終母公司A公司對低稅C公司的間接持股比例為90%,B公司所在轄區Y國可優先實施收入納入規則,對C公司低稅所得補充征稅;如果X國不實施收入納入規則,則順位由Y國實施收入納入規則。
例2中,集團最終母公司A公司對低稅C公司的間接持股比例未達80%,有30%的股權被集團外第三方持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X國和Y國均實施收入納入規則,則按分散控股規則,由中間股東B公司所在轄區Y國對Z國低稅所得優先補充征稅。
問題16.?低稅支付規則如何實施?
集團成員(包含集團最終母公司所在轄區的實體)低稅所得需要按照低稅支付規則補繳的全球最低稅,根據商定的方法在不同轄區間分配征收。該商定方法將在今年10月明確。
問題17.?如何計算實際有效稅率(ETR)?
GloBE規則以實際有效稅率與全球最低稅率之差計算全球最低稅補稅額。實際有效稅率按照符合企業所得稅一般定義的稅額和參照財務會計利潤確定的稅基計算。在確定稅基時,需按照與支柱二政策目標相一致的商定方法進行財務會計利潤調整,并解決時間性差異問題。實際有效稅率合并每一轄區內集團所有成員計算。
問題18.?如何理解全球最低稅率為至少15%?
收入納入規則和低稅支付規則基于各轄區實際稅負計算補稅,即大型跨國集團在各轄區的實際稅負均需達到全球最低稅率。《聲明》中提到,用于收入納入規則和低稅支付規則的全球最低稅率為至少15%。今年10月將最終明確全球最低稅率的數值。
問題19.?哪些所得可以排除適用GLoBE規則?
《聲明》提到兩種所得可以排除適用GLoBE規則,一是公式化實質因素排除,即按照有形資產折余價值和工薪支出一定比例計算的所得額,排除適用GLoBE規則。排除比例暫定為不低于5%,且在5年過渡期內,排除比例不低于7.5%,今年10月將最終確定排除比例數值。二是國際海運所得,排除適用GLoBE規則,國際海運所得采用《OECD稅收協定范本》的定義。
問題20.?應稅規則如何實施?
應稅規則會賦予來源國有限的征稅權,但不超過最低稅率與相關支付款項適用稅率之間的差額。應稅規則最低稅率暫限定在7.5%至9%之間,稅率標準將最終在今年10月確定。按應稅規則繳納的稅款可以計為符合企業所得稅一般定義的稅額。
問題21. 雙支柱方案將如何確保跨國公司繳納公平份額的稅款?
該一攬子方案有兩個支柱,每一個支柱都解決了現有規則中允許跨國公司避稅的不同方面問題。首先,支柱一適用于大約100家規模最大、利潤最高的跨國公司,并將其部分利潤分配給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國家或地區。如果沒有這條規則,這些跨國公司可以在一個市場上賺取可觀的利潤而無需繳納太多的稅款。其次,在支柱二下,更多的跨國公司(年收入超過7.5億歐元的公司)需要繳納全球最低公司稅。因此,即使一家公司能夠將其利潤轉移到避稅天堂,這些利潤仍需按最低15%的稅率納稅。
問題22.雙支柱方案只適用于大約100家公司,其他公司呢?他們不也應該交稅嗎?
首先,支柱一適用于大約100家公司,但支柱二適用于數百家跨國公司。其次,這些規則的目的是解決經濟數字帶來的稅收挑戰,而正是這些跨國公司利用現有規則避稅的風險最高。其他規模較小的公司繼續適用現有規則,包容性框架還制定了一些其他國際稅收標準,以確保它們繳納公平份額的稅款。
問題23. 雙支柱方案能帶來多少稅收?
在支柱一下,預計每年將有超過1000億美元利潤的征稅權被重新分配給市場所在國或地區。就支柱二而言,最低稅率至少為15%,全球最低稅收估計每年將產生約1500億美元的額外全球稅收收入。
問題24. 發展中國家能從雙支柱方案中得到什么?
支柱一賦予發展中國家對主要跨國公司從這些國家的用戶和客戶那里獲得的收入征稅的權利。據經合組織估計,平均而言,低、中、高收入國家的收入都會增加,但在低收入國家中,這些收入的增加(作為當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份額)預計會更大。此外,這些規則的明確設計使得新的征稅權更容易適用于較小的國家。
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支柱二保護發展中國家向其他國家公司支付款項(如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權利,前提是這些國家的最低稅率不超過至少15%。這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是一件大事,因為它們往往以為該支付款項在另一個國家征稅而放棄了在其稅收協定中對該支付款項征稅的權利。此外,最低稅率將導致避稅天堂的消亡,這將提高包括發展中國家在內的所有國家的征管能力,以確保他們有能力保護其稅基免受侵蝕。最后,全球最低稅率將減輕發展中國家為吸引外國投資而提供過分慷慨的稅收優惠的壓力,同時也將促進外國投資者開展實質經營活動。
問題25. 避稅天堂會終結嗎?
是的。多年來,避稅天堂通過提供保密(如銀行保密)和空殼公司(公司不需要在該轄區內有任何員工或活動)以及對在該轄區內登記的利潤不征稅或低稅率而蓬勃發展。G20和全球論壇的工作已經結束銀行保密制度(包括銀行信息的自動交換),而BEPS行動計劃對企業實質經營活動的最低要求杜絕空殼公司的存在,并通過制定重要的稅收透明度規則,使得稅務機關可以有效地應用其稅收規則。現在,支柱二將確保這些公司就其利潤繳納至少15%的稅款。這些舉措的累積影響意味著人們心目中的避稅天堂將不復存在。那些提供國際金融服務的司法管轄區可能會繼續為自己的服務尋找市場,特別是在不是稅收驅動的商業交易中為客戶提供建議和支持。
問題26. 跨國公司什么時候開始繳納這種新稅?
雙支柱方案將在2021年10月敲定然后實施,這需要更多的工作來解決懸而未決的問題并制定示范立法、多邊工具和實施指南。包容性框架計劃在2022年完成這項工作,目標是在2023年實施,這意味著跨國公司將就其2023年的利潤納稅。
問題27. 如果大多數國家的公司稅率都超過20%,那么為什么將最低稅率設為15%?
公司利潤的很大一部分適用低于15%的有效稅率——盡管事實上跨國公司的母國以更高的稅率征收公司稅,因此達成的妥協代表了一項重大成就。請記住,包容性框架一攬子方案已得到眾多成員國的支持,其中許多國家的公司稅率低于15%。盡管許多成員國可能希望達成更高的最低稅率,但雙支柱方案是各方妥協的結果。
問題28. 難道各國就不能像一些國家試圖對數字服務征稅那樣,自己對這些公司征稅嗎?
雙支柱方案將暫停和取消單邊措施,如數字服務稅(DSTs)。各國已經嘗試將這些稅收作為所有成員國都同意的全球解決方案的替代方案,但始終是次優方法。包容性框架成員國明白,單邊措施可能效率低下并導致與其他國家的爭端,因為它們可能造成雙重征稅也可能導致貿易報復。主要的數字公司一直是這些DST的主要目標,現在它們將需要繳納支柱一的新稅。
問題29.經合組織如何確保所有簽署這一方案的國家將切實執行?
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建立一個全球公平的競爭環境對于確保包容性框架一攬子方案的有效性至關重要。雙支柱方案代表了包容性框架絕大多數成員根據G20授權作出的承諾。與經合組織制定的其他國際標準一樣,承諾伴隨著實施協議的義務,這一實施過程將受到包容性框架的密切監督。包容性框架將努力讓剩余的幾個尚未簽署協議的成員國加入共識。經合組織在這方面的工作非常出色——稅收透明度標準和 BEPS一攬子計劃的實施就是最好的例子——確保全球公平的競爭環境一直是重中之重。
問題30. 雙支柱方案將礦業公司、航運、受監管的金融服務和養老基金等排除在外,為什么這些公司不應該繳納他們公平份額的稅款呢?
雙支柱方案的目的是確保跨國公司不能利用現有的國際稅收規則來規避其繳納公平份額的稅款,而規則的制定也旨在解決這一問題。所規定的豁免條款排除了不屬于這一問題的利潤類型和活動,因為利潤已經與賺取利潤的地方掛鉤(例如,受監管的金融服務和礦業公司將不得不在它們獲得收入的地方開展業務),或者因其具體性質(如航運公司和養老基金),這些活動將受益于不同的稅收制度。這些類型的企業仍需受所有其他關于稅收透明度和BEPS國際稅收標準的約束,以確保稅務機關能夠對其進行有效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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