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如何判斷項目應履行核準還是備案手續?對應審批機關如何確認?
答:根據11號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實行核準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核準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
實行備案管理的范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也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中,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含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國務院或國務院所屬機構直接管理的企業)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備案機關是投資主體注冊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二、問:境內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中方投資額不超過3億美元的非敏感類項目,是否既不需要備案也不需要提交項目情況報告表?
答:此類情況下,如果境內企業不投入資產、權益,也不提供融資、擔保,則境內企業既不需要備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表。
三、問:在境外投資新設企業,是否需要到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核準或備案?
答:需要。在境外投資新設企業,屬于11號令第二條第(六)款所述范圍,應當在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備案。
四、問:境內企業通過跨境擔保的方式發行外債獲得一筆境外資金,由該境內企業控制的境外企業在境外利用該筆資金開展投資項目,是否適用于11號令?
答:根據11號令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此種情況實質是境內企業以提供擔保的方式開展境外投資,適用于11號令,該境內企業應當履行核準(敏感類項目)或備案(非敏感類項目)手續。
五、問:境內企業境外直接投資在購匯上有什么限制?是否可以用人民幣進行境外投資?如何辦理?
答: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沒有限制購匯的相關條款,境內機構只要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在外匯局辦理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就可憑外匯業務登記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投資資金的匯出手續。
境內機構可以直接使用人民幣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以人民幣進行境外直接投資的,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程序上與其他貨幣出資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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