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②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③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④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⑤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⑦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注意
1.(1)(2)所述行業范圍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
2. 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執行。
②直接投入費用;
③折舊費用;
④無形資產攤銷;
⑤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⑥其他相關費用。
對于既從事研發活動又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人員,既用于研發活動又用于非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以及形成的無形資產,其相關費用應當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①財政撥款;
②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①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②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③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③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④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
⑤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⑥“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⑦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⑧科技型中小企業需準備入庫登記編號證明材料。
(2)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備查資料:
①企業委托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
②委托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③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境外研發合同;
④“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⑤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⑥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⑦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3)預繳環節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應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堆邪l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上述規定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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