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代表處是在印度尼西亞建立法人實體的最快,最簡單的方法。
《綜合法》(Omnibus Law)對該國設立辦事處的方式作了修正。這些變化包括RO的類型和簡化的業務許可流程。
禁止代表處賺取任何收入,其活動僅限于市場研究,發展貿易聯系以及收集有關法規和法律的信息。
外國投資者可以擁有該商業實體的100%。
開設代表處(RO)是在該國建立法人實體的最快,最簡單的方法。此方式是臨時公司結構–RO不得從事任何商業活動,開具發票,簽署合同或賺取任何收入。然而,外國投資者可以擁有該商業實體的100%,而不必繳納PT PMA所要求的相同實收資本。
印度尼西亞的《綜合法》對RO進行了修訂,并引入了四種類型:
此外,該法律簡化了在印度尼西亞設立辦事處的程序。
RO的業務活動僅限于 – 市場研究活動,獲取有關潛在客戶的信息,發展貿易聯系以及收集有關法規和法律的信息。
外國代表處
FRO是仍在印度尼西亞探索機會的投資者的理想選擇。FRO僅限于非商業活動,對外國公民的就業沒有限制。但是,如果FRO確實雇用外國工人,那么它也有義務雇用印度尼西亞公民。
FRO 僅限于:
FRO必須注冊在印度尼西亞任何省份首府的辦公樓中。此外,FRO被歸類為低風險商業實體,因此只需要商業識別號(NIB)和FRO注冊即可開始運營。
外貿公司代表處
TRO作為外國母公司的銷售,購買或制造代理,禁止從事任何貿易或銷售活動。要建立TRO,需要為貿易部門建立TRO,NIB和TRO營業執照(Surat Izin Usaha Perwakilan Perusahaan Perdagangan Asing Bidang Perdagangan Melalui Sistem Elektronik– “SIUP3A Bidang PMSE”)。
每個TRO必須有一個SIUP3A,如果TRO想要進行進口,則必須通過持有營業執照的當地公司或持有一般進口識別號碼的外國投資公司來完成。
外國電子商務組織者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必須建立TRO:
外國建筑公司(BUJKA)代表處
BUJKA是外國建筑公司的RO,與KPPA和KP3A實體不同,BUJKA可以通過與當地建筑公司的合資企業在印度尼西亞開展項目。BUJKA實體需要獲得NIB和商業實體證書(Sertifikat Badan Usaha)(SBU)。
除了與當地建筑公司建立合資企業外,BUJKA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與當地建筑公司的合資企業還必須滿足各種技術標準,例如在合作企業之間的書面協議中說明權利,責任和義務。
此外,合資企業承擔的任何建筑工程成本價值的至少50%必須在陸上完成,并且至少30%的項目成本價值應由BUJK實體承擔。
外國電力配套服務代表處(JPTLA)
JPTLA是電力支持服務領域企業的代表處。JPTLA必須獲得NIB和商業實體證書。
JPTLA業務許可授予以下活動:
JPTLA可以承擔具有以下門檻的高成本電力支持服務:
此外,JPTLA代表處必須任命一名印度尼西亞公民負責該辦事處,并向印度尼西亞工人進行技術和知識轉讓。JPTLA必須優先考慮國內產品的利用,并使用高科技和環保技術。
RO 的常規設置要求
希望開設一般RO的外國投資者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如上所述,那些尋求開設BUJKA或JPTLA代表處的人將需要獲得額外的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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