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需要。境內機構只要沒有超過已辦妥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可匯出的境外投資資金額度,就可以根據境外企業實際需求分批或一次性匯出投資資金。
答:可以。境內企業可以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憑外匯局的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資金的匯出手續。
答:多個境內機構共同投資設立境外企業的,可由約定的一個境內機構向其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登記完成后,各境內機構分別向注冊地外匯局領取外匯業務登記憑證,并憑外匯業務登記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投資資金匯出手續。
答:新政策主要是為了簡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以滿足一部分境內機構其所投資的境外企業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以借款形式存在并且需要匯回境內的需求。目前外匯局在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時,會根據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將境外企業注冊資本部分以股權出資進行登記,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部分以債權出資進行登記。
如果境外企業有充足的資金可以將債權出資部分的資金通過債權形式匯回境內,無需再到境外投資主管部門辦理減資等手續。
答: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沒有限制購匯的相關條款,境內機構只要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在外匯局辦理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就可憑外匯業務登記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投資資金的匯出手續。
境內機構可以直接使用人民幣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以人民幣進行境外直接投資的,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程序上與其他貨幣出資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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